国际合作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赴台交换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02日 文章来源:

为了推进学校与台湾院校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学生赴台进行交换学习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学校与台湾院校签署的合作与交流协议,到台湾院校进行一个学期学习的学校学生,通称赴台交换生(以下简称交换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交换生的管理。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是交换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台湾院校的协调联络,向各教学单位发布相关信息,协调交换生报名遴选,为学生办理赴台手续、对交换生进行行前教育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交换生的学籍管理、课程认证、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的指导、审定工作。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负责对申请参加交换生项目的学生进行审核;负责交换生在台期间表现和意识形态问题的监管,对出现问题的交换生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交换生返京后组织座谈、分享等活动;了解掌握学生返校后的思想动态,严禁意识形态问题进校园。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就交换生项目进行宣传和说明;按名额和条件组织本学院的学生进行报名,并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和审核;负责办理交换生赴台期间在本学院请假、销假手续。交换生所在系部负责交换生的选课指导、返校后报到注册及交换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与成绩的审核、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交换生项目实行学生自愿申请,学院择优选拔原则。

第九条 交换生基本条件:

(一)学校正式录取的三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四年级学生;

(二)身心健康;

(三)学业成绩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备在境外学习和生活的学习能力、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教学单位的其他选拔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赴台交换生报名表》、《家长知情同意书》。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将交换生初选名单、申请表、家长同意书和报名学生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电子版汇总交至港澳台办。

第十一条 拟定人选经学工部、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港澳台办启动任务申报程序。

 

第四章 选课及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交换生赴台前,须在教学单位指定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台湾大学的课程。所选课程需与所学专业课程相近,所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在学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同期开设的相近课程的总学分。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对学生所选课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学生方可赴台进行学习。

第十四条 交换生在台湾大学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该大学提供成绩单及证书,原件由学生保留,教务处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生赴台学习结束后,由港澳台办统一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与成绩报到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与认定,并录入成绩。

第十六条 若因赴台学习影响到所学专业后续课程的学习,学生自行进行衔接性的课程学习,以弥补课程的缺失。

 

第五章 校内停课、复课手续

第十七条 港澳台办收到台湾大学最后确认的交换生名单后,将名单发至教务处、教学单位及学工部。教学单位需将确认情况通知到班主任。

第十八条 教务处及教学单位为学生办理下学期停课备案手续,并通知给任课教师。

第十九条 交换生返校后,须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回到原教学班学习。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需指定人员负责交换生的管理工作。交换生在台学习期间,需与学校保持联系,向所属学院和港澳台办报告在台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须及时与本学院和港澳台办联系。

第二十一条 交换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台湾大学的校纪校规,接受台湾大学的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交换生须在学习结束前将总结交至港澳台办,返校学习期间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台学习体会分享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交换生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逾期不归或滞留,学校将依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港澳台办将逾期不归或滞留交换生的情况报北京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换生如在台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交换生学习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学习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交换生需按台湾大学要求缴纳在台学习的学费。

第二十八条 交换生在学校同时缴纳全额学费,不再缴纳学习期间在学校的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交换生赴台学习的往返路费、在台食宿、医疗费用以及台湾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条 交换生赴台期间的保险费由学校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办、教务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赴台交换生报名表》

附件2:《家长知情同意书》

 


交换生管理办法(07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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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02日文章来源:

为了推进学校与台湾院校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学生赴台进行交换学习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学校与台湾院校签署的合作与交流协议,到台湾院校进行一个学期学习的学校学生,通称赴台交换生(以下简称交换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交换生的管理。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是交换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台湾院校的协调联络,向各教学单位发布相关信息,协调交换生报名遴选,为学生办理赴台手续、对交换生进行行前教育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交换生的学籍管理、课程认证、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的指导、审定工作。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负责对申请参加交换生项目的学生进行审核;负责交换生在台期间表现和意识形态问题的监管,对出现问题的交换生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交换生返京后组织座谈、分享等活动;了解掌握学生返校后的思想动态,严禁意识形态问题进校园。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就交换生项目进行宣传和说明;按名额和条件组织本学院的学生进行报名,并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和审核;负责办理交换生赴台期间在本学院请假、销假手续。交换生所在系部负责交换生的选课指导、返校后报到注册及交换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与成绩的审核、认定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交换生项目实行学生自愿申请,学院择优选拔原则。

第九条 交换生基本条件:

(一)学校正式录取的三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四年级学生;

(二)身心健康;

(三)学业成绩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备在境外学习和生活的学习能力、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教学单位的其他选拔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赴台交换生报名表》、《家长知情同意书》。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将交换生初选名单、申请表、家长同意书和报名学生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电子版汇总交至港澳台办。

第十一条 拟定人选经学工部、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港澳台办启动任务申报程序。

 

第四章 选课及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交换生赴台前,须在教学单位指定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台湾大学的课程。所选课程需与所学专业课程相近,所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在学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同期开设的相近课程的总学分。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对学生所选课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学生方可赴台进行学习。

第十四条 交换生在台湾大学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该大学提供成绩单及证书,原件由学生保留,教务处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生赴台学习结束后,由港澳台办统一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与成绩报到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与认定,并录入成绩。

第十六条 若因赴台学习影响到所学专业后续课程的学习,学生自行进行衔接性的课程学习,以弥补课程的缺失。

 

第五章 校内停课、复课手续

第十七条 港澳台办收到台湾大学最后确认的交换生名单后,将名单发至教务处、教学单位及学工部。教学单位需将确认情况通知到班主任。

第十八条 教务处及教学单位为学生办理下学期停课备案手续,并通知给任课教师。

第十九条 交换生返校后,须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回到原教学班学习。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需指定人员负责交换生的管理工作。交换生在台学习期间,需与学校保持联系,向所属学院和港澳台办报告在台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须及时与本学院和港澳台办联系。

第二十一条 交换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台湾大学的校纪校规,接受台湾大学的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交换生须在学习结束前将总结交至港澳台办,返校学习期间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台学习体会分享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交换生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逾期不归或滞留,学校将依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港澳台办将逾期不归或滞留交换生的情况报北京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换生如在台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交换生学习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学习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交换生需按台湾大学要求缴纳在台学习的学费。

第二十八条 交换生在学校同时缴纳全额学费,不再缴纳学习期间在学校的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交换生赴台学习的往返路费、在台食宿、医疗费用以及台湾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条 交换生赴台期间的保险费由学校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办、教务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赴台交换生报名表》

附件2:《家长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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